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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文企通平台企业专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企业专场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企业专场挂牌商、交易商、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企业专场交易是指一个或多个加工企业、存储商、贸易商等产业客户根据自身生产产能、加工产能或计划产能和已生产商品,通过平台自主发布销售合同信息(包括质量、数量、价格、时间等),利用促销与交易相结合的模式,与有相应需求的客户形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在存续期内既可自行转让,又可办理实时交收、协议交收、到期交收业务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接结算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托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第五条 企业专场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对交易系统的挂牌信息摘牌后形成的挂牌商和摘牌方之间的关于交易商品的交易合同,该合同具有特定的交易主体。该合同的买卖双方均可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进行概括转让。
第六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署电子交易合同,根据交易结果,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买方交易商提货,卖方交易商付货的过程。
第七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出具的交易中心认可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电子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门提交《电子仓单申请表》,交收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同交收仓库一并核实后,生成记录在交易中心后台的仓单。仓单可直接参与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在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九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收仓库存放的单位交易商品的不含税价格(如有例外,以各合同商品上市公告为准),交易过程中产生纳税义务由交易双方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
第三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十条 交易中心文企通平台可根据市场需求推出交易品种。各上市交易品种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北京时间9:30-11:30、13:00-15:00;促销时间为8:00-9:25,如有变化,交易中心将在官网予以公告。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品种上市公告中载明。交易品种上市公告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及文企通平台官网公布。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文企通平台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每个商品合同的报价单位、交收品质等参数信息将在上市公告中详细说明,以上市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交易流程
交易中心文企通平台企业专场交易分为三个阶段,企业专场促销阶段、企业专场交易阶段和企业专场到期交收阶段。在企业专场促销阶段,每日提前公布促销商品价格和数量,若当日所有促销商品全部销售完毕,下一交易日继续公布价格进行促销,直至出现当日公布的商品没有完全销售,则下一个交易日起自动进入企业专场交易阶段。交易阶段结束后进入到期交收阶段。交易阶段结束时间见交易中心文企通平台公告。
(一)挂牌商可通过在交易中心文企通平台注册有效的电子仓单、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行企业专场信息委托发布。
(二)在企业专场促销阶段,交易商通过登录交易客户端进入系统,查询促销日期、价格、数量,并在每次促销活动开展时提交购买申请并冻结相应货款作为履约订金,交易按全额货款的方式进行。如购买成功,既可提出交收申请,也可在后续企业专场促销和企业专场交易阶段申请售卖。
(三)企业专场促销阶段结束后,进入企业专场交易阶段。在企业专场交易阶段,交易商通过登录交易客户端或者网页方式进入系统,对有交易需求的商品进行信息查看,包括商品详情、成交信息、交收日期等,通过客户端进行交易委托,从而达成交易。
(四)交易商根据企业专场商品信息,按照自身需求可以接受或重新发布商品买卖信息,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委托,按照成交规则进行配对,成交后生成电子合同。
(五)企业专场交易阶段持有电子合同后7个自然日内未申请交收也未进行转让的交易商,自持有电子合同的第8日起,交易中心将按日收取一定的延期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商品上市公告。
(六)交易商根据交易品种相关约定及各自意愿,可以进行订立买入商品合同、再选择提货交收;可以进行订立买入商品合同,再转让卖出商品合同;可以进行向挂牌商借货订立卖出商品合同,再转让买入商品合同,并还货给挂牌商;可以进行向挂牌商借货订立卖出商品合同,到期交收时与挂牌商进行结算,由挂牌商履行付货义务。
(七)交易商根据交易品种相关约定及各自意愿,可以进行实时交收、协议交收或将持有的电子合同进行转让,均未选择的持有到到期交收起始日进行到期交收。
(八)交易商进行实时交收和协议交收前应提前向交易中心进行申请,可以按照交收规则进行指定商品交收或替代品交收等个性化交收方式。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文企通平台企业专场交易模式的交收方式包括:实时交收、协议交收和到期交收。
第十六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应具备与其申报交收商品经营资质或是从事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备该商品行业背景的客户。
第十七条 交收仓库应按照《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及相关协议、合同的规定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并可提供相关物流配送服务。各交收仓库的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发布。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交收仓库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收仓库承担。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根据上市品种需要,指定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依据。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挂牌商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十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因数量、质量等出现的纠纷将按照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收流程
交收是指企业专场交易双方根据持有商品的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买方交易商提货,卖方交易商付货的过程。买方可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和自身需求实际情况实时提出交收申请,交易中心审核完成后即可进入交收,也可双方协商进行协议交收,在进入交收阶段仍未进行交收的,则进行到期交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并完成结算后,进入交收申报阶段,买方交易商在这个阶段向交易中心统一申请交收。
(二)交收申报完成后,进入交收配对和发货阶段,系统会将买交收申报信息与企业专场挂牌商入库商品进行配对,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到期交收。
第二十二条 交收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见交易中心文企通平台发布的公告。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企业专场交易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每日结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交易中心与银行建立交易商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专款专存,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方式向交易中心申请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中心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作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收货款结算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七章 异议与违约
第二十八条 买方交易商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的,票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在交易、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 违约处理。构成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应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交收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二)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
(三)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交易;
(四)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五)从事传销、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七)未按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规定拖欠各类费用及款项;
(八)诋毁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产;
(九)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十)其它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挂牌商、交易商,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终止合作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市场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他关联方,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企业专场挂牌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管理制度、交易商品涨跌幅限制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代为转让制度、企业专场挂牌商控制制度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执行交易商管理制度,只允许具有产业背景或消费背景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商进入平台交易。具体要求:
(一)企业交易商。企业交易商应为依法设立的具备商品交易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非企业交易商。非企业交易商指依法设立的具备商品交易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及具备产业背景或消费背景的客户。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品种上市公告将明确说明具体每一种商品的涨跌幅度标准,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交易商品的涨跌幅度限制。
第三十八条 订货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中心按单个交易品种、单个交易商、单笔交易分别设定最大订货量,防止交易风险的措施。交易中心规定单个账户的最大订货量详见各交易品种上市公告。
第三十九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对交易商订货量超过限额的、转售合同亏损达到一定比例造成相应风险的、因扣除延期交收费导致账户资金不足且未按规定及时追加的,以及发生其它订金不足或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代为转让。代为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代为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的交易商承担。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企业专场挂牌商控制制度,以保障其供货履约能力或违约赔付能力。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企业专场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疫情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异常,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它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大小、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限制交收申报、调整交易或交收手续费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四十二条规定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文企通官方网站发布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挂牌商、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商档案,构成违约的交易商,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和交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中心从事的交易、交收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监督、检查市场服务机构的市场推广和服务情况,确保其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四)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服务、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五)调解、处理企业专场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依法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市场各参与主体应予配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专场交易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如挂牌商、交易商、合作机构等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挂牌商、交易商、合作机构等同交易中心发生争议的,如协商不成,也应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交易商、合作机构等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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